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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静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琪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华,白琪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刘静华,女,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人,延安市旅游局宝塔山管理处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125号6号楼7单元702室。被执行人白琪魏,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山西省五台县人,延安市卷烟厂职工,现住延安市供销大厦*号楼***室。刘静华申请执行白琪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静华于2016年8月28日以被执行人白琪魏私下兑现全部案件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白琪魏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