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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8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陈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5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陈亚平,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身份证号:×××。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陈亚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9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亚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亚平名下的相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万七千四百二十四元六角二分(大写:伍万柒仟肆佰贰拾肆元陆角贰分)。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亚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亚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审判员  赵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