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于洪军对张淑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洪军,张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财保122号申请人:于洪军,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张淑伟,现住乾安县。申请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可得收入款人民币3万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可得收益”款人民币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立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