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明会申请宣告刘金永死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法民特字第18号申请人:黄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张枭,桐梓县花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黄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某某称,刘某某与申请人系夫妻,其于1995年3月10日外出后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无法与其联系,故请求判决宣告刘某某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为桐梓县,系申请人黄某某之夫。刘某某于1995年3月10日外出未归,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黄某某申请宣告刘某某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某某离家出走后,与申请人黄某某失去联系已达20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黄某某作为刘某某之妻,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启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