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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旅盗窃罪,陈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131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旅,男,1991年7月10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监视居住,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旅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2016年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旅到安溪县龙门镇和平村下茂尾17号周某的家中串门时,乘机盗走周某放在客厅电视柜上的1部土豪金苹果6puls手机(价值人民币4779元)。随后,周某发现手机被盗即报警。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旅带回审查,当场查获1部土豪金苹果6puls手机,后将该部手机发还被害人周某。2016年2月20日,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决定对被告人陈旅进行监视居住。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贩卖毒品罪2016年6月上旬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陈旅在南安市水头镇厦盛街丰尚公寓305室罗某的租房内,先后将约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下同)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将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洪某。2016年6月15日12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民警接特情举报,在南安市水头镇天丽大厦411房间查获疑似吸毒的被告人陈旅,遂将其带回审查,后在审查罗某等人吸毒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旅上述贩卖毒品犯罪事实。另经检测,被告人陈旅案发前曾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张某、洪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47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旅又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二次予以贩卖,贩卖数量约4克,其行为又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旅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旅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旅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窜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煌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宝兴速录员  黄柳君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