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民初8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梁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梁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100号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8号林凯国际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吴经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世霖,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育珂,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梁成,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致使不能明确具体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22元,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回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