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天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天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刑初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天龙,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籍贯湖南省邵阳县,住湖南省邵阳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石有醒,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公一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天龙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江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天龙及指定辩护人石有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蒋天龙伙同邓又喜、刘月球、刘海、邓新华、蒋新粮(均另案处理)从云南购得毒品“麻古”后,驾车从广西南宁市上泉南高速公路运回湖南。刘海、刘月球、邓新华、蒋新粮分别驾驶两辆轿车在前面探路,蒋天龙和邓又喜驾驶装有毒品麻古的小车在后跟随。当日13时许,蒋天龙、邓又喜驾车来到来宾服务区时被民警盘查,当时正在上洗手间的被告人蒋天龙趁机逃脱。民警从邓又喜所驾的小车查获毒品“麻古”可疑物37包,净重20455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6.8%。被告人蒋天龙于2016年2月23日被缅甸警方抓获,同年4月11日移交我国警方。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物证、缴获毒品的照片、鉴定意见书、辨认和指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天龙伙同他人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天龙及辩护人石有醒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蒋天龙辩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运输毒品。辩护人石有醒辩称蒋天龙在整个毒品运输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请求对蒋天龙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天龙伙同刘月球、邓又喜(二人均已判刑)及刘千军、邓新华、蒋新粮(阿棒)、刘海(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在缅甸国小孟拉的一个赌场食堂吃饭时商定,从云南购买、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回湖南贩卖。同年10月底,刘月球联系蒋天龙,蒋天龙即与蒋新粮赶到广西南宁市,并驾驶邓新华的现代牌跑车(车牌号桂A×××××)赶往云南景洪市。在云南昆明期间,刘月球把原挂在邓又喜名下的丰田轿车车牌号云A×××××过户到刘海的名下,车牌号变更为云A×××××。同时,刘月球、刘千军出资90000余元购买一辆二手斯柯达轿车(车牌号云A×××××)作运输毒品,车主落在蒋天龙名下。刘月球、蒋天龙、邓又喜等人到达景洪市的次日,刘千军也乘坐飞机赶到,即召集刘月球、蒋天龙、邓又喜等人开会商定,由刘千军负责联系王老板购买麻古,蒋天龙和邓又喜负责接送运输。同年11月11日上午6时许,刘月球接到刘千军的电话称已联系王老板购买好麻古,请安排人接货。刘月球安排蒋天龙、邓又喜驾驶丰田轿车到景洪市飞机场方向大马路边接麻古,其余车辆在周围把风。在蒋天龙、邓又喜将麻古运回宾馆后,刘月球等人将麻古转到斯柯达轿车上,并由蒋天龙、邓又喜运回广西南宁市并入住斯和商务酒店。11月12日中午,蒋天龙、刘月球又将麻古转移至红色现代跑车上并由蒋天龙、邓又喜驾车沿泉南高速公路开往湖南,刘千军、刘海驾驶丰田轿车、刘月球、蒋新粮驾驶斯柯达轿车在前面探路。当日13时许,蒋天龙、邓又喜驾车行至泉南高速公路来宾服务区加油时,被广西公安厅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三大队民警盘查。民警当场从邓又喜驾驶的现代轿车上查获麻古可疑物37包,邓又喜被当场抓获。蒋天龙因上洗手间趁机逃脱跑,并经云南省打洛镇潜入缅甸国。刘千军、刘月球、刘海、蒋新粮等人发现邓又喜被抓后分散潜逃。经称量,缴获的37包毒品麻古可疑物净重20455克。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麻古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6.8%。2016年2月23日,蒋天龙被缅甸警方抓获,同年4月11日移交中国云南警方,同年5月6日移交广西来宾警方。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物证获毒品证明书、指认涉案物品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2年11月12日从邓又喜手上扣押手机三部、运输毒品的小汽车一辆(桂A×××××)、毒品麻古可疑物37包(净重20455克)、现金1800元、车辆行驶证等物。邓又喜已对涉案物品进行指认。2012年11月25日,公安民警从刘月球手上扣押手机两部。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公安分局民族村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查获并扣押了涉案的丰田卡罗拉轿车(车牌号云A×××××)并移交来宾市兴宾公安分局禁毒大队。二、书证1.接受立案登记表。二、书证1.接受立案登记表。证实2012年11月12日14时许,广西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三大队在泉南高速公路来宾服务区查获邓又喜驾驶的红色现代小轿车(APM677),并从车内查获毒品可麻古疑物37包。邓又喜及涉案物品一并被移交来宾市兴宾公安分局禁毒大队。蒋天龙等人当日被立案侦查。过、移交书。证实2012年11月12日14时许,邓又喜、蒋天龙驾驶的一辆红色轿车(桂A×××××)进入泉南高速公路来宾服务区加油。民警发现该驾驶员形迹可疑,遂令其打开车尾厢接受检查。邓又喜打开车尾厢后拔腿就跑,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车尾厢内查获毒品麻古可疑物37包,净重20455克。刘月球、蒋天龙等人潜逃。2012年11月21日15时许,深圳市公安局龙新派出所民警在龙岗长途汽车站将网上通缉在逃人员刘月球抓获;2016年2月23日晚21时许,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干警在其辖区新宝贵宾楼旁游戏室将网上通缉在逃人员蒋天龙抓获,并于同年4月11日将嫌犯蒋天龙移交云南省勐海县公安局打洛派出所。同年5月6日,蒋天龙被移交广西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3酒店入住登记表、证明。证实:3酒店入住登记表、证明。证实:蒋天龙于2012年10月26日在南宁市斯和商务酒店登记开房住宿;蒋天龙于2012年10月31日入住石林县钰鑫酒店708房;于2012年11月9日、11月10日入住石林县连宏酒店218房;蒋天龙于2012年11月6日15时16分入住景洪顺焱商务酒店506房,并于11月9日退房。车于2012年11月6日13时6分由景洪市森林公园进城,后于11月9日9时18分由该出城,期间该车在师宗县、罗平县、景东县、景谷县、宁洱县等地均有活动记录;桂A×××××车于2012年11月6日14时43分由昆明高速公路口入城车道入城,于11月9日9时10分由该出口出城。同时,该车在云南景洪市景东县、景谷县、镇沅县、宁洱县等地均有活动记录;云A×××××车在云南省景东县、镇沅县、思茅区、景洪市等地均有活动记录,并于2012.11.10日20时26分由石林县出入城路口出石林方向。5.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刑三终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月球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邓又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案工具酷派小轿车(桂A×××××)一辆、丰田小轿车(云A×××××)、手机五部、现金人民币1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蒋天龙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蒋天龙出生于1978年12月02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三、证人证言8月份,他在缅甸国的小孟拉赌场碰见刘千军(假身份证叫邓新军)、蒋天龙、邓又喜等人。他因赌输了,刘千军就跟他们商量购买、及代他人运输毒品回湖南贩卖,可赚得一大笔钱。他们都同意了。他受刘千军指挥,他负责开车在前面带路望风。去云南前,刘千军和王老板谈好给他们好处费50万元,负责运输的蒋天龙、邓又喜每人各得10万元,剩下的30万元由他、邓新华、刘海、刘千军、阿棒平分。购买麻古的300万元,其中大部分是王老板出资,刘千军出资20万元、蒋天龙出资3万元、邓新华出资23万元、阿棒出资9万元,他和邓又喜没有出资。同年10月的一天,刘千军打他电话讲已联系王老板运输毒品的事情,让他准备一辆车前往云南。他和邓又喜驾驶丰田卡罗拉车从邵阳赶到南宁,他叫来堂弟刘海,三人驾车到云南昆明。过了四、五天,蒋天龙、阿棒驾驶邓新华的现代红色跑车赶到昆明与他们汇合。在昆明期间,他、邓新华、刘千军各出资3万元共同购买一辆二手斯柯达车,落在蒋天龙的名下。他把丰田轿车从邓又喜名下过到刘海名下。他们6人于同年11月6日驾驶三部车到景洪市,刘千军则坐飞机到景洪市跟创始们汇合。在景洪市的一天20时许,邓新华、刘千军、阿龙、阿棒、刘海等7人在他住的房内开会商定,由刘千军总指挥,负责联系毒品麻古;阿龙和邓又喜负责开丰田车接货;还安排好路线和车辆行驶的顺序。同月11日6时许,刘千军打他电话讲王老板已联系好毒品,叫他安排人接货。他就安排邓又喜、蒋天龙驾驶云A×××××车往景洪机场方向接毒品麻古。他和刘海等人则驾驶另两部车在附近望风。接货后,邓又喜、蒋天龙把车开回宾馆。他们再把麻古转移到云A×××××斯柯达车上,并由蒋天龙、邓又喜驾驶。当晚到广西南宁并入住斯和商务酒店。12日12时许,他们把麻古转移到现代车尾厢内,并由蒋天龙、邓又喜驾驶该车回湖南,途经高速公路来宾服务区时被交警人、赃俱获,一共37块麻古。2.同案犯邓又喜证实,20122.同案犯邓又喜证实,2012年8月底,他、刘千军、刘月球、蒋天龙、阿棒等人在缅甸国的小孟拉赌场吃饭时,刘千军对他们讲帮他人运输麻古赚点钱,在场人都同意。刘千军还对他和蒋天龙讲给他们每人10万元的好处费,具体事宜由刘千军、刘月球负责安排,他和蒋天龙负责接货、运送毒品。刘千军是刘月球的老板,刘月球有事都要打电话向刘千军请示。他们在昆明市、石林县住了几天后,就开车前往云南景洪市。到达景洪市的第三天6时许,刘月球打他电话说送毒品的人来了,要他和阿龙去接货。送毒品的马仔也打了他电话。阿龙和他就开车到机场方向的大马路边接毒品。同年11月11日晚上,他和蒋天龙从云南省开着装有毒品的斯柯达车回到南宁,入住斯和商务酒店。12日中午,他和蒋天龙从南宁开装毒品的红色现代跑车进入泉南高速公路往湖南方向行驶。途经来宾服务区加油时,交警前来查车。他出示行驶证、打开车尾厢后就逃跑,但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他和蒋天龙驾驶的车上查获两个旅包,内有37包毒品麻古,净重20455克。当时,蒋天龙因上洗手间趁机逃跑。33四、鉴定意见柳州市公安局柳公禁化字(2012)779、835号毒品鉴定书各1份。证实从缴获的毒品麻古可疑物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16.8%。五、辨认笔录禁化字(2012)779、835号毒品鉴定书各1份。证实从缴获的毒品麻古可疑物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16.8%。五、辨认笔录证实:蒋天龙辨认出同案犯蒋新粮、邓新华、刘海;邓又喜辩认出同案犯刘月球、邓新华、刘千军、蒋天龙、刘海;刘月球辩认出同案犯刘千军、蒋新粮、邓又喜;刘月球、邓又喜指认云A×××××灰色丰七、被告人供述蒋天龙供述,2012年8月份的一天,他和刘千军、刘月球等人在缅甸国小孟拉一赌场吃饭时,刘千军叫他帮做事,事成后不会亏待他。当时他就答应了。2012年10月底的一天,在刘千军、刘月球的安排下,他和蒋新粮从湖南邵阳坐车到广西南宁,之后他们二人开着邓新华的红色现代跑车从南宁赶往昆明。他们在昆明市及石林县住宿了几天。刘月球用他的身份证在二手车市场花了9万元买了一辆二手的斯柯达轿车,车主是他名字。之后他、蒋新粮、刘月球、邓又喜、刘海、邓新华共6人开三部车从昆明赶往景洪。到达景洪市的第二天,刘千军就坐飞机到了景洪,并召集他们几个人开会商量,由他和邓又喜负责接送、运输毒品。第三天早上,刘月球接到刘千军的电话讲王老板已经购买毒品麻古,就安排他和邓又喜开丰田小轿车到景洪机场方向接货,刘月球、刘海等人开其他车辆在附近望风。他和邓又喜接到毒品麻古后返回宾馆。他和刘月球把毒品麻古转到斯柯达车上。之后他和邓又喜开着装有毒品的斯柯达车当晚赶到南宁并入住斯和商务酒店次日12时许,他和刘月球又把毒品转移到红色现代跑车的尾厢。他和邓又喜就开着红色现代跑车从南宁上泉南高速公路往湖南方向行驶。途经来宾服务区加油时,他上洗手间,邓又喜被交通警察人赃俱获。他趁机逃跑,经云南打洛镇潜入缅甸国躲藏。2016年2月23日,他被缅甸警察抓获,同年4月11日被移交云南警方,5月6日被移交广西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天龙明知是毒品仍伙同他人进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天龙犯运输毒品罪成立。运输毒品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蒋天龙为获取高额费用积极参与毒品接送、转移、运输全过程,并事前参与共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天龙辩解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运输毒品的意见不成立。辩护人石有醒提出蒋天龙是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请求从轻判处的意见也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天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韦启统审判员 姜新媛审判员 覃 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兰朝晖appo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