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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玉泉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桂立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善盟玉泉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桂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玉泉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桂立军,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现住阿拉善左旗。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玉泉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桂立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作出的(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全部履行判决书所判决的给付义务,经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等财产,即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霍娜仁审判员  杨冬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呼秦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