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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5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钟某1与钟某2、钟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1,钟某2,钟某3,钟某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5民初658号原告:钟某1,男,汉族,1931年10月21日出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洲,崇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钟某2,男,汉族,1955年7月11日出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钟某3,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钟某4,男,汉族,成年,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1诉被告钟某2、钟某3、钟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1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审 判 长  杨清彦审 判 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罗香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饶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