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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91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91刑初68号公诉机关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电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双龙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开检公诉刑诉[2016]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书耀出庭支持公诉,证人宗某出庭作证,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5日下午14时许,张某某带领高某某等三人到包头稀土高新区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双方因经济纠纷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王某某用身上带着的折叠刀将张某某、高某某扎伤。王某某的妻子宗某报案后,王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后经鉴定,张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报案材料、接警工作登记表、被害人张某某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勘验笔录及照片、谅解书及赔偿协议、情况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下午14时许,张某某带着高某某等三人到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人王某某家中追要欠款,因话不投机而相互厮打,王某某在门外被打倒后,用身上带着的折叠刀将张某某、高某某扎伤。王某某的妻子宗某及时报案,王某某在家中等待并被抓获。经鉴定,张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高某某为轻微伤。另查明,案件发生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张某某10万元,赔偿高某某5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过程,被告人在报案现场等待的事实;2、报案材料、接警工作登记表、被害人张某某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致人伤害的案发过程;3、证人宗某、高某某、张亮的询问笔录,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案发时的年龄及身份情况;5、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辨认笔录,证实致被害人轻伤的人为被告人王某某;7、被告人王某某的讯问笔录,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8、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诉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持有凶器伤及两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损失,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波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宣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