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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范会云申请执行郭霞、郭明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郭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郭某,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范某某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322执8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碧秀审 判 员  张胜贵代理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贺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