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范会云申请执行郭霞、郭明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郭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郭某,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范某某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322执8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碧秀审 判 员 张胜贵代理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贺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