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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姚红战与刘同生、王秋燕民间借贷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战,刘同生,王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30号原告:姚红战,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军强,永济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同生,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被告:王秋燕,女,1958年12月1日出生。原告姚红战与被告刘同生、王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同生、王秋燕的具体信息和住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和住址,应视为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红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廉银玉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宁梦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