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姚红战与刘同生、王秋燕民间借贷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战,刘同生,王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30号原告:姚红战,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军强,永济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同生,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被告:王秋燕,女,1958年12月1日出生。原告姚红战与被告刘同生、王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同生、王秋燕的具体信息和住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和住址,应视为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红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廉银玉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宁梦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