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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游世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世全,沙汉朝,潘天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8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游世全。被执行人沙汉朝。被执行人潘天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世全与被执行人沙汉朝、潘天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牡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沙汉朝、潘天翠在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第四管理区第二作业站的粮款578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效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晏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