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一平强迫卖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一平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634号罪犯陈一平,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扬州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蒲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一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6)晋城监减字第5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一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陈一平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一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一平予以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亚强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侯高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