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新会与李凯、方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会,李凯,方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828号原告赵新会,男,1966年8月2日,汉族,农民,住所地汝南县。被告李凯,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方平,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会与被告李凯、方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新会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瑞华负担。审 判 长 冯 原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