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赵小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小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381号罪犯赵小峰,又名高某,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嵩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小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赵小峰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赵小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小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2月至3月间,赵小峰伙同他人先后在河南省××、××、××等地实施盗窃5起,盗窃汽车5辆,共计价值118172元。案发后,追回被盗的4辆汽车归还失主。罪犯赵小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12月、2013年4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6月、2015年11月、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2014年12月、2016年1月分别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上半年改造评审分别为:优秀、良好、良好、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赵小峰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小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小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