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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爱平与郑幼儿、张序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平,郑幼儿,张序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2212号原告:张爱平,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郑幼儿,女,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张序久(郑幼儿之夫),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爱平诉被告郑幼儿、张序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爱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爱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爱平负担。审 判 长  陈美花代理审判员  邓燕飞人民陪审员  王秀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丹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听到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