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辖终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西安丹青易考培训中心与陕西博地贸易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博地贸易有限公司,西安丹青易考培训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博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1号逸翠园i都会1幢1单元12128室。法定代表人周立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丹青易考培训中心,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白勇,该培训中心校长。上诉人陕西博地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45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陕西博地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合同纠纷,由于没有实际房屋租赁业没有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范围。故原审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错误裁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虽未涉及房屋租赁事宜,但其内容涉及房屋。因此,原审依据双方签订之合同内容,确定本案名为“房屋承包合同”实为“房屋租赁合同”,并以此确定案由正确,符合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结合实际案件实体诉讼内容确定案由的法律规定。故原审裁定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 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