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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5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马运军与滕州市益发汽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军,滕州市益发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677号申请人马运军,男,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滕州市益发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运军与被申请人滕州市益发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运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滕州市益发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滕房权证洪绪字第XXXXXXXX**号房产一处及滕国用(XXXX)第出XXX号土地使用权一宗。申请人马运军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滕州市XXXX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一处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运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马运军名下的位于滕州市XXXX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至年月日;二、查封被申请人滕州市益发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滕房权证洪绪字第XXXXXXXX**号房产一处及滕国用(XXXX)第出XXX号土地使用权一宗,查封期限至年月日。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马运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