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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胡太双、胡太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诉状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太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305行初12号起诉人胡太双。起诉人胡太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诉状,诉称其系桂林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民小组成员。1982年至1984年期间,桂林冶金地质学院为买下穿山乡七星村委会第一生产队的菜地扩建学院,恶意串通穿山乡政府、七星大队,不与七星一队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剥夺了七星一队的合法权利。为使侵占土地合法化,桂林冶金地质学院、穿山乡政府、七星大队私下买通自治区办公厅的秘书长,非法作出自治区办公厅(1985)45号文,并勾结桂林市公安局东江派出所主管户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篡改七星一队51户(包括原告在内)的户口档案由农业户改为非农业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作出(1985)45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用七星一队土地给桂林冶金地质学院使用的红头文件,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桂林冶金地质学院、穿山乡政府、七星大队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起诉人自2004年4月6日起相继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和申诉,但由于起诉人农转非的身份使得维权受阻。为此,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的桂政办函(1985)45号文;依法恢复起诉人户口原来的档案内容;恢复起诉人桂林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民小组成员身份。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告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现起诉人要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的桂政办函(1985)45号文,涉及落实土地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起诉人胡太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川琴审 判 员  谌姝霖代理审判员  何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海慕云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