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4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艳平纺织有限公司与吴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艳平纺织有限公司,吴兰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905号原告:义乌市艳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季家旭,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骆小宝,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兰英,女,1974年2月20日,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艳平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艳平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艳平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之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