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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53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建龙与朱华格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龙,朱华格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5**民初968号原告李建龙,男,汉族,1978年5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平乡县。被告朱华格,男,约55岁,汉族,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龙诉被告朱华格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建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华格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龙撤回对被告朱华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