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射洪清泉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杨纯云、曾军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清泉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四川遂宁名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纯云,曾军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36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36-38号,组织机构代码:62104203-5。法定代表人:田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红霞,系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艾国,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射洪清泉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凤来镇红旗村,组织机构代码:79395105-9。法定代表人:杨纯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遂宁名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122号人民银行射洪支行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8424131-7。法定代表人:李胜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纯云,男,生于1962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曾军松,男,生于1966年10月1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射洪清泉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杨纯云、曾军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遂宁名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50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军松的住房及四川遂宁名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小车,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无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