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谢苍健与林君德、林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苍健,林君德,林海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944号原告:谢苍健。被告:林君德。被告:林海君。原告谢苍健与被告林君德、林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林君德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林海君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谢苍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君德、林海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2月27日,被告林君德由被告林海君担保向原告谢苍健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二分。被告林君德借款后至今未还本付息,被告林海君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君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苍健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林海君负连带责任;被告林海君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君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60元,由被告林君德、林海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清人民陪审员 王岳友人民陪审员 官伟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叶宇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