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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王林玉、周哉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玉,周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玉,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象山县。被执行人:周哉鹏,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王林玉与被执行人周哉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哉鹏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林玉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哉鹏支付执行款9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37.50元、执行费1280.56元。2016年6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王林玉���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林玉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07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