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郝小花与朱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小花,朱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郝小花,1971年12月20日出生,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被执行人朱永峰,1979年9月13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本院在执行郝小花与朱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朱永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永峰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永峰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永峰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分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朱永峰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分红。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