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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文剑平、欧亮仔与攸县新市镇善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攸县新市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剑平,欧亮仔,攸县新市镇善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攸县新市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1095号原告:文剑平,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原告:欧亮仔,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石岩,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新市镇善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攸县新市镇善桥社区。被告:攸县新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攸县新市镇。原告文剑平、欧亮仔与被告攸县新市镇善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攸县新市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文剑平、欧亮仔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攸县新市镇善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攸县新市镇人民政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剑平、欧亮仔撤回对被告攸县新市镇善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攸县新市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文剑平、欧亮仔负担。审 判 长  胡纳平代理审判员  高方南人民陪审员  陈亚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瞿梦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