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恩所与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所,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076号原告:李恩所,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礼,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656D(10-10)。法定代表人:范毓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光,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恩所诉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恩所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恩所撤回起诉。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李恩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