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耀华兴业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耀华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凌晓雷,宋斌,舒洁辉,孙百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97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号。代表人:张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东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斌。被执行人:宁波耀华兴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经济开发区汇茂路***号。法定代表人:凌晓雷。被执行人:凌晓雷,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宋斌,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舒洁辉,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孙百宽,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耀华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凌晓雷、宋斌、舒洁辉、孙百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耀华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凌晓雷、宋斌、舒洁辉、孙百宽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耀华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凌晓雷、宋斌、舒洁辉、孙百宽支付执行款1276192.76元及利息,执行费15161.9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耀华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凌晓雷、宋斌、舒洁辉、孙百宽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耀华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凌晓雷、宋斌、舒洁辉、孙百宽尚应支付执行款1276192.76元及利息,执行费15161.93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宁波耀华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凌晓雷、宋斌、舒洁辉、孙百宽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9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