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龚某某女391977年2月5日与浔阳区某某某洗衣房女461969年11月13日董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某,浔阳区某某某洗衣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龚某某女391977年2月5日被执行人浔阳区某某某洗衣房女461969年11月13日董某某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龚某某申请浔阳区某某某洗衣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浔阳区某某某洗衣房应支付申请人龚某某案款205000.2元,承担执行费2975.0元。现因被执行人浔阳区某某某洗衣房与申请人龚某某已达成和解,和解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琚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