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8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琳与罗金梅、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琳,罗金梅,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8888号原告李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令波。被告罗金梅。被告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B单元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550251X0。法定代表人候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琳诉被告罗金梅、被告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捷人民陪审员 谭 平人民陪审员 李丽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晓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