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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8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琳与罗金梅、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琳,罗金梅,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8888号原告李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令波。被告罗金梅。被告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B单元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550251X0。法定代表人候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琳诉被告罗金梅、被告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捷人民陪审员 谭 平人民陪审员 李丽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晓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