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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刑初409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吸食毒品,2015年6月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5日;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6月3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一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玉香、刘红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谈瑾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10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8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余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马壕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易某某(男,84岁)撞倒,造成易某某受伤,经岳阳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6月25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岳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分析确定,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余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末避让所致,其行为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余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某某赔偿了易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5000余元,岳阳市交警岳阳楼大队启动救助基金支付易某某亲属44000元。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某某予以判处。被告人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查明,被告人余某某案发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救助伤者,并主动接受调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易某某近亲属8万元,取得被害人易某某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易某某近亲属对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照片、死亡证明、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干警邱传明、何剑雄关于被告人余某某到案经过的证言;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平安司鉴【2016】车检字第163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痕迹鉴定意见书;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2016】法病检字第57号法医学尸检检验鉴定意见书;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阳楼大队道路岳市公交(城)(认)字【2016】第7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案发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救助伤者,并主动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 致人民陪审员  刘红光人民陪审员  杨玉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谈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