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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孟令辉与马春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辉,马春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657号申请人:孟令辉。被申请人:马春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令辉与被申请人马春波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春波所有的冀T×××××车和冀11-181**玉米联合收割机各一辆,并冻结其在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庄信用社的存款50000元。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深州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春波所有的冀T×××××车和冀11-181**玉米联合收割机各一辆,并冻结其在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古庄信用社的存款50000元。查封及冻结期限: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孟令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艳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