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6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荆某某与肖某某1,肖某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肖某某1,肖某某2,肖某某3,肖某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6228号原告:荆某某,女,192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肖某某1,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肖某某2,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肖某某3,女,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肖某某4,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荆某某与被告肖某某1、肖某某2、肖某某3、肖某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荆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每个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00元、护理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荆某某已于2009年起诉至我院要求其五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详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09)合法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7月11日,原告又以同样的赡养案由状告其五名子女起诉来院,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荆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肖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