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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财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慈民、张慈民申请财产保全与曹海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慈民,张慈民申请财产保全,曹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413号申请人:张慈民,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曹海亮,男,1985年12月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铜山区。申请人张慈民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曹海亮驾驶的苏C×××××重型仓栅式货车。案外人张忠喜自愿用其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苏E×××××小型轿车作为担保,并保证,如因申请保全错误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自愿赔偿被申请人相应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曹海亮驾驶的苏C×××××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二、查封案外人张忠喜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苏E×××××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盛楚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