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668号申请执行人赖某某,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回族,银川隆基硅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92年2月5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5000元,执行费2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峰邦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