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860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朱成玉与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282号原告:朱成玉,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杰,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华中科技大学内。法定代表人:阮海洪。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冲。原告朱成玉诉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朱成玉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成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成玉负担。审 判 长 王江桥审 判 员 沙 丽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柳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