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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财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与刘志文、刘俏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刘志文,刘俏俏,虞乘平,蒋琬珍,葛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1389号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中段华丰汽车装饰城55号。法定代表人郭道海,行长。被申请人刘志文,男,1983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刘俏俏,女,198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虞乘平,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蒋琬珍,女,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葛林华,男,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与被申请人刘志文、刘俏俏、虞乘平、蒋琬珍、葛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刘志文、刘俏俏、虞乘平、蒋琬珍、葛林华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红审判员 王孝振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