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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暎、张晓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暎,张晓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栋4楼402单元。法定代表人李娟,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暎,女,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张晓湘,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暎、张晓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暎、张晓湘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红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