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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舒畅与汤爱梅、黄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畅,汤爱梅,黄平,汤建平,马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舒畅。被执行人汤爱梅。被执行人黄平。被执行人汤建平。被执行人马智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舒畅与汤爱梅、黄平、汤建平、马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舒武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