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舒畅与汤爱梅、黄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畅,汤爱梅,黄平,汤建平,马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舒畅。被执行人汤爱梅。被执行人黄平。被执行人汤建平。被执行人马智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舒畅与汤爱梅、黄平、汤建平、马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舒武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