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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孙文轩与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文轩,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8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轩,男,194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106号。委托代理人王永浩,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文轩与被上诉人河南恒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孙文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文轩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孙文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琰峰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扬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