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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赖丽红与周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丽红,周文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2848号原告:赖丽红,女,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周文凯,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赖丽红与被告周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丽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文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丽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文凯归还借款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出于朋友关系,故未约定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被告周文凯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5月1日,被告周文凯因资金紧张要求原告赖丽红借款,原告通过建设银行转借给被告周文凯100,000元,被告周文凯未出具欠条。同年6月14日原告赖丽红又借给被告周文凯现金200,000元,二次借款共300,000元被告周文凯出具了一份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一直拖欠,故原告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权利有借条为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文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赖丽红借款计人民币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周文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丽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亚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