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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范义芹与谢冬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义芹,谢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财保16号申请人:范义芹,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冬,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申请人范义芹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冬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西苑××栋××单元××室(证号××××××)、××室(证号××××××)进行查封。担保人范以荣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全椒县古河镇××路××号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义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关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谢冬所有的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西苑××栋××单元××室(证号××××××)、××室(证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二、查封担保人范以荣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全椒县古河镇大同东路××号房产(房地权证全字第××号),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范义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朱金发审 判 员  刘玉忠人民陪审员  尤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家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