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8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孟锴与孟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锴,孟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613号原告:孟锴。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飞,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孟某。法定代理人:洪源源。原告孟锴与被告孟某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月2日立案。原告孟锴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锴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锴撤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