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辖终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程国松与李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刚,程国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辖终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国松。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商109、商109上、501-518。代表人:张志强。上诉人李刚因与被上诉人程国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3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刚上诉称,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住所地在合肥市蜀山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也在合肥市蜀山区,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之诉,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即交通事故发生地在合肥市站西路与凤台路交口,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李刚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孙礼会审判员 张玉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