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军田、衣海洋等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衣海洋,徐军田,郭冬梅,柳艳秋,张春艳,孙永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保89号申请人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法定代表人王景泉,系董事长。被申请人衣海洋,男,汉族,地址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徐军田,男,汉族,地址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郭冬梅,女,汉族,地址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柳艳秋,女,汉族,地址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张春艳,女,汉族,地址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孙永丰,男,汉族,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军田、衣海洋、郭冬梅、柳艳秋、张春艳、孙永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衣海洋所有的车辆车籍。二、查封九台龙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长春市九台区的房屋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