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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余俊柯与宁乡县玉潭镇南苑社区十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俊柯,宁乡县玉潭镇南苑社区十二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4民初4181号原告:余俊柯,男,1996年9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容,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南苑社区十二组。代表人:李金汉,该组组长。原告余俊柯诉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南苑社区十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南苑社区十二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俊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50000元整,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母亲童新华是被告组村民,1995年与原告父亲余道龙结婚,原告夫妻余道龙户口婚后迁入被告组,成为被告组经济组织成员。原告1996年9月5日在被告组出生,户口一直在被告组。近年来,宁乡县人民政府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在被告组征地,依法向被告支付了征地补偿款。被告将征地补偿款按人均50000元的标准支付给本组村民,但被告以原告母亲童新华是出嫁女为由,不同意按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给原告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原告作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理应享有与该组村民同等待遇。原告由此特向法院起诉。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南苑社区十二组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母亲童新华系被告组世居村民,1995年与吉安市青原区东固畲族乡余道龙登记结婚,余道龙于2012年3月将户口迁入被告组,原户籍地村集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1996年9月5日,原告余俊柯在被告组出生,户口因出生而登记在该组。2013年9月,原告余俊柯通过宁乡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到部队当兵服役。2014年11月14日,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告组131.51亩土地被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征收,被告组获得征地款共计6493548元。2015年3月24日,被告组确定分配方案为:按现有人口分配,空挂户不分,每人50000元,嫁女未迁(只限本人)而且户口必须在本组,和有单位户口在本组的村民在本次分配中和实有村民平等分配,但不能参加本组以后其他任何分配。根据该方案,对原告余俊柯未作分配。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户籍信息、分配明细、拆迁房屋协议书、(2016)湘0124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余俊柯因出生户口即登记在被告组而取得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户口一直未迁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下,不宜认定其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余俊柯应当与本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征收补偿款50000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南苑社区十二组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余俊柯地征收补偿费用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南苑社区十二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朝霞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帅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