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行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牟春生与利川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春生,利川市人民政府,冉瑞英,牟俊毅,牟琼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28行初167号原告牟春生,驾驶员。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涛,市长。委托代理人刘兴权,利川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廖珉,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冉瑞英。第三人牟俊毅。第三人牟琼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春生诉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发现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是基于第三人冉瑞英与元堡乡青龙村民委员会之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而为第三人冉瑞英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合议庭释明,原告牟春生拟就第三人冉瑞英与元堡乡青龙村民委员会之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春生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春生负担。审 判 长 聂礼刚审 判 员 曾俊铭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