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湖州双林昌盛农机修配厂与湖州丝得莉精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双林昌盛农机修配厂,湖州丝得莉精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双林昌盛农机修配厂,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长生桥北堍。经营者:许柳清,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湖州丝得莉精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镇西。法定代表人:冯金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双林昌盛农机修配厂与被执行人湖州丝得莉精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1240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尚余人民币117214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240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