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1民初13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李×与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马×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675号原告李×,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马×,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