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3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李×与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马×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675号原告李×,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马×,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晓萌 微信公众号“”